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1、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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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黑名单”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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