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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怎样的

1、依照。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某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或_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保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你们当地的环保部门针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如果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处罚理由合理、依据和决定合法,不可能不罚。

3、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凭证,它证明了违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处罚通知书一般都是以上格式。收到处罚通知书的相对人应当按照处罚通知书的内容接受处罚。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 执法类别 执法性质 [年份] 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列举违法行为的证据,比如询问笔录1份、涉案物品、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 代理 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第三部分:尾部。

制作要求(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2)正文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1、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先应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以便明确处罚对象的身份。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环保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本

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建告字[2011]第019号)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司收悉贵局余建告字[2011]第019号告知书,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筑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适用范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填写要求:“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行*处罚法第42条,未对听证回避及回避申请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危害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程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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